

一、國家標準《建筑幕墻、門窗通用技術條件》GB/T 31433-2015
5.1.2 建筑幕墻、門窗面板、型材等主要構配件的設計使用年限不低于25年。
二、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GB 50016-2014中,應用鋼質防火玻璃門窗、幕墻及隔斷的相關條款:
5.3.2建筑內設置中庭時,采用防火玻璃墻時,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.00h,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(包括門、窗)時,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進行保護,與中庭相連通的門、窗,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、窗;
5.3.6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的商鋪,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,并宜采用實體墻,其門、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、窗;當采用防火玻璃墻(包括門、窗)時,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.00h,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(包括門、窗)時,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進行保護;
5.5.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,應該設置避難層(間)。
9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,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;
5.5.24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。
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,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;
5.5.3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,每戶應有一間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2 內、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,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,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。
6.2.5除本規(guī)范有規(guī)定之外,建筑外墻上、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.2米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.0米、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;當設置實體墻有難度時,可以設置防火玻璃幕墻,高層建筑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,多層建筑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.50h。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防火幕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。
6.5.2設置在防火墻、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,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可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。
6.5.3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,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除中庭外,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;
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/3,且不應大于20m。
三、國家建筑標準圖集12J609《防火門窗》
四、國家行業(yè)標準JGJ102-2013《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(guī)范》
五、國家標準GB 12955-2008《防火門》
六、國家標準GB 15763.1-2009《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:防火玻璃》
七、國家標準GB 16809-2008《防火窗》
八、國家標準GBT 21086-2007《建筑幕墻》
九、國家標準GB/T 12513-2006《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》